申请人:
郝劲松,法律学者、律师

申请公开的信息和对象:

郝劲松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于2008年5月12日向陕西省林业厅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
陕西省林业厅公开2007年10月组织专家对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报告(即第一次鉴定)内容,以及第一次鉴定“华南虎照”的所有花费,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奖励周正龙的支出。
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目前的进展、何时完成,以及陕西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建立华南虎自然保护区的书面材料。

被申请机关决定: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林业厅特快专递陕林字[2008]286号答复函致郝劲松,答复全文如下:
“郝劲松公民: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华南虎照’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我们将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特此函告。”
对陕西省林业厅寥寥数语的答复函,郝劲松表示不满。
郝劲松认为,陕西林业厅答复函涉嫌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郝劲松认为,陕西林业厅的答复不符合该条任何一项所规定的情况。

信息公开诉讼:
郝劲松因此于6月23日正式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提出三点请求:
第一,请法院判决撤销陕西林业厅针对原告作出的陕林字[2008]286号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因被告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被告作为政府机关,为纳税人所供养,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但被告工作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妄顾民意,故意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挫伤了原告监督政府机关的积极性,原告作为纳税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收到诉状后,莲湖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法院认为:起诉人郝劲松要求撤销的陕西省林业厅答复的内容不对起诉人的行政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同时,其主张权利的途径是向相关部门举报,起诉人要求赔礼道歉也不是行政诉讼处理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以上理由,法院于6月30日作出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郝劲松的起诉不予受理。

8月7日上午,针对陕西华南虎事件,郝劲松以快递形式向西安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西安市中院撤销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郝劲松的起诉作出的裁定书,指定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郝劲松起诉陕西省林业厅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不服一案。

资料来源:
王和岩: 学者请求公开“华南虎照”信息[N], 财经, 2008, 5-12.
欧阳洪亮: 学者起诉陕西省林业厅[N], 财经, 2008, 06-23.
郝劲松就“虎照”事件告陕林业厅 法院不予受理[N], 2008, 07-23 http://news.hsw.cn/2008-07/23/content_10161850.htm.
王永生: 郝劲松上诉至西安中院[N], 法制晚报, 2008, 08-07.